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1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国家及我省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但由于长期以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中小学生营养不良的情况仍然存在,在贫困地区尤为突出。在连片贫困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统一安排,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21个县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21个县涉及我省大同、忻州、临汾、吕梁4市,分别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五台县、繁峙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汾西县、兴县、临县、石楼县、岚县。试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市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全省推广。
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共600元。21个国家试点县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试点县可将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与“一补”资金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改善就餐条件。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进行重点建设和装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准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律不得个人承包。新建或改扩建食堂要遵循节俭、安全、卫生、适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
21个国家试点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的新建、改扩建及设施设备配置等所需资金由各县筹措解决。国家及省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食堂建设项目资金向21个国家试点县倾斜,按照5∶5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各地要统筹自有财力,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按照食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各县单独编制食堂建设规划,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实施。各市、县要将新改扩建学生食堂和为学生就餐配备设施设备作为今后几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点,多方筹措资金,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相结合,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使用效果。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3.选定供餐模式。各试点县要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供餐模式。学校有食堂或者可以配备食堂的,可以实行食堂供餐;学校目前没有食堂的,可以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山区的学校或教学点,可以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按标准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供餐内容包括午餐的加餐或课间餐,加餐和课间餐以提供富含铁、钙、维生素A等营养的蛋、奶、果蔬等为主。
4.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指导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连片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条件薄弱,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把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组(名单见附件),下设项目办公室和工作专家组(设在省教育厅),有关市、县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全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保证国家经费按时拨付到县,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改造计划资金向国家试点县倾斜,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整体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管理。
(二)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负责按照省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各试点县制订和完善工作方案,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学生食堂、餐厅建设等予以补助,指导试点县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特别是完善食品安全制度,确保此项计划顺利实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政主体和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县范围内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推进工作。
1.制订本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配餐指南和推进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
2.指导并确定本县范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采用的学生供餐模式;
3.指导各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当地实际确定供餐品种;
4.指导审核确定各学校食堂规范化供餐标准,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向学生提供供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或实行托餐的家庭进行资质审核、供餐条件核查,确保提供的营养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标准;
6.对适合集中采购的供餐产品实行招投标采购,对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实行合格供应商入围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7.将省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8.督促和指导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及价格,并建立完善的评估、监测和通报制度;
9.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规范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每一名农村学生享受到标准的营养餐,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不良行为;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由食品安全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的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对学生营养餐从采购、储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安全规范运行;
11.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食堂、餐厅新改扩建规划和设施设备配置规划,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推进规划实施;
12.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并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四)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各司其职,抓好责任落实,共同推进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1.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4.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5.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6.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7.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对有关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9.物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10.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监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各个环节,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个环节廉洁运作,严肃查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11.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2.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制订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发生。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各试点县要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处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家实施的重大惠民工程,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加强组织协调,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有关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食堂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各试点县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要在建立科学的营养配餐和科学饮食模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
(四)有关市和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问责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同时,要主动接受审计和行政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做成“阳光工程”。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积极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平 副省长
副组长:郭 立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东福 省教育厅厅长
常国华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张卓玉 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建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李福明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徐安崇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吉山 省监察厅副厅长
穆锦清 省农业厅总畜牧师
李书凯 省卫生厅副厅长
高爱平 省审计厅副厅长
赵 勇 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张岐云 省质监局副局长
梁明虎 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任 忠 团省委副书记
张烈珍 省妇联副主席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卓玉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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